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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公告规定的原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和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主任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主任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主任和质量安全主任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直接接触食品包装材料、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基础上,应当配备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生产、储存、包装等关键生产环节控制、过程和交付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过程和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原辅材料进行控制,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并形成和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性评价和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形成和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或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两年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储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从原料、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和留存生产、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识别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适用); (4)实施标准; (5)材料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应当标注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用于食品接触”、“用于食品包装”等字样或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向公众公布其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通过电子信息和追溯信息代码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终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材料控制、关键生产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存放情况、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过程控制参数、记录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和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发现的、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的、检验和风险监测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可以根据需要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单据、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非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监测结果显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论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进行联合研判。认为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公告的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材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原辅料进行控制并进行相关安全性评估和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们平时吃的一些东西都可以看到,在外包装上是有标签的,但这些标签的内容其实是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管理局的要求去制作的。针对这些标签,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法,叫做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那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它的一些大概的内容。 一、关于必须标注的内容 其实每一种食物它的标签内容都是非常重要,并且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比如说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注或者是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容易造成的一些危害,或者是这种产品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又或许是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这些说明是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去判断这个食品是否符合安全管理办法,又是否能够被我们内服。 二、关于不得标注的内容 哪些内容是不能出现在标签上的呢?比如说他明确的告诉你,这款产品具有一定的预防或者是治疗某种疾病的作用,又或者说他并不是保健品,但是他明里暗里都在告诉你这是一款保健品,又或者通过欺骗或者是误导的方式来告诉你,这个产品它所具有的不切实际的功效,这些东西都是不能够出现在标签上的,如果出现了,那说明这款产品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关于不得伪造的内容 我们都知道一般在标签上都会有出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这两者是禁止被篡改或者是不切实际去标注的,除此以外,食品的产地或者是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也是不能够伪造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生产厂家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的这些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清楚的有一个了解,因为这样能够帮助我们去判断,这款产品它是不是符合食品管理办法,因为这样除了能够鉴别这款产品它是否合格,同时也能帮助我们去判断它是不是能够被我们选择。 保质期是食品标签/标识中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将盘点各类食品保质期的标识问题: 1 是不是所有食品均需要标识保质期? 2 是否允许标识2个保质期? 3 保质期的标识形式有怎样要求 4 保质期的标识位置要求 5 开封后产品保质期的标识要求 01、要不要标识保质期 是不是所有食品均需要标识保质期? 无法一刀切地判断,需要分产品来比较。我们列举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不同形态的广义食品来说明。 预包装食品: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标注 依据GB7718-2011的规定: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2 时。 散装食品:需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有要求的,需标注保质期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外卖产品:建议标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8.3.4餐饮外卖 8.3.4.5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现制现售产品:部分地方要求标识 DB31 202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9.6.2 在现制现售现场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注品名、现制现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 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需要标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 8.3.2.2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配送:需要标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8.3.4餐饮外卖 8.3.3.2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02、可否标识2个保质期 是否允许标识2个保质期? 这同样也是无法一刀切地做出判断,需要细分不同的情况来说明 销售包装内包含若干个独立包装:可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八项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同一产品在不同贮存条件:可以 食品保质期是与贮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因此在不同贮存条件下,允许标注不同的保质期。 例如:《醉泥螺》(DB32/T 467-2008)标准的7.5 节关于保质期规定:在符合产品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夏秋季4个月,春冬季6个月,冷藏为12个月。 产品内外包装不一致:不可以 此处,内外包装保质期不一致,是指标注的保质时间段不一致,或外包装保质期到期日晚于内包装显示的最早保质到期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典型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在被告所属门店购买了YD果丹皮780g。原告发现该商品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但内部单独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7.1: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标明保质期。经查验,被告出售的“YD山楂果丹皮”内外包装中标示的保质期不一致,此行为并非瑕疵,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例来源:天眼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03、保质期的标识形式 标识形式 GB7718-2011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方式》对保质期的标示进行规定,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标注到“时” 有些产品的保质期非常的短,保质期根据不同标准,可能需要标注到“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DB31/ 2012-2013): 5.2.1 现制色拉应在 0 ℃~25 ℃条件下贮存。现制色拉存放于 0 ℃~6 ℃条件下,保质期不得超过 10小时,且不得过夜;存放于 6 ℃~25 ℃条件下,保质期不得超过 2 小时。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53号) 第二十一条 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DBS44/ 012-201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 5.1.3 保质期在 24 小时内的产品,生产日期应标注年月日时(例:2019 年 03 月 20 日 3 时)。 04、保质期的标识位置 条款内容 GB7718-2011第4.1.7.1项的规定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05、开封后保质期的变化提醒 条款内容 食品在拆封后,原有的贮存条件可能发生显著的变化,因此,不少的食品在包装上会就开封后的保质期变化做出提醒,有些标准,也做了相关的要求 GB/T 24403-2009 金枪鱼罐头 标签上应标示“开罐后请尽快食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什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最新)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什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什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最新)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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